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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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聘 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核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聘用程序、内容依秘书处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笔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秘书处办公会审查通过后,由办公室发出拟录用通知,拟录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业务考核表,进入试用期。

试 用

第七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

第八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入 职

第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办公室依据聘用协议书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 办公室为新员工建立人事档案、办理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基金会聘用的专职人员档案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与存档的机构进行对接,承担基金会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的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基金会有关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查阅、转递等。

第十六条 基金会人事档案的管理按照人事档案服务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

培训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个人出资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职前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宗旨理念、组织文化、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职前培训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秘书处进行规划与执行,基金会全体员工参加。

第二十一条 内部培训:内部培训由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秘书处负责人应经常督导所属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应具备的知识,必要应指定限期阅读与工作业务有关的书籍,并定期进行经验分享讨论。

第二十二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三条 临时培训:基金会可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随时设训。秘书处予以组织和配合。

第二十四条 个人出资培训:由员工个人参加各类业余教育培训,均属个人出资培训。基金会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员工因考试需占用工作时间,持准考证,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六条 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秘书处领导批准。

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副秘书长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对每位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考评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给予必要的惩罚,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与其解除劳动合作关系。

第三十二条 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薪酬福利

第三十二条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其它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另行编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31日,支付的是员工当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临时工工资、返聘人员工资、试用期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数额由秘书处提出意见,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行员工薪级工资的正常晋级。

第三十六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休 假

第三十八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紧急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三十九条 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

第四十条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于2015年9月14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生效,于2019年2月24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