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了规范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理事和理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理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照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一经实施,对理事和理事会的运作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章程》的修改,致使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理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议事规则。在理事会召开会议修订议事规则之前,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理事会及其组成
第五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安排所有基金会理事会等会议,草拟议程的建议和其他材料并提交理事长和其他理事会成员;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并在会议结束后尽快提供给所有理事;负责执行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出席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应当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时间由理事会根据工作情况决定。如遇紧急事项的决议,经三名以上理事提议,半数理事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八条 召开临时会特别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秘书处或者直接向理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理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共同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在理事长不能出席的特殊情况下,理事长需正式授权副理事长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
第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理事及监事;临时召集的特别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理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临时会议的增加、变更、取消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理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二日提交。
第十三条 理事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理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在审议关联业务交易事项时,非关联理事不得委托关联理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未参会也未委派代表(代理人)出席会议,由理事长进行提醒;连续三次未参会也未派代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可解除其理事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因特殊需要,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召开也可以通过电话、电视、网络会议等方式召开。以此类方式召开会议的,应当保存录音、录像、文档等原始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四章 议题与议程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聘任、更换名誉理事长、顾问;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部署执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及条例等;
(六)审定基金会预算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七)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其他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开会时应首先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程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应由秘书长拟成,并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二十二条 由一名理事提出并经二名理事附议均可提起临时动议;该临时动议被列为正式议程后,附议的内容可将它作为动议或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及付诸表决。动议或决议草案,在未经表决前,可以随时撤回。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且应当紧密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议程或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每名理事都有表决权,理事会通常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在必要时亦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六条 受托出席会议的代表一般没有投票表决权,但如果该理事事先对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充分了解,并给予该代表关于投票的特别授权,该代表可享有投票权。特别授权需要以书面形式在会议之前呈交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半数以上的与会理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理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 重要职位的人事任免案必须逐人进行表决,非重要职位的人事任免案可以合并表决。
第二十九条 会议表决议案须经过出席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变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等;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或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可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有明确记载于纪要或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回避原则
第三十三条 理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理事会批准同意,理事均应当及时告知理事会、监事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理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理事会的理事提出回避请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本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于2015年9月14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生效,于2019年2月24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