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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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财务部。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管理规定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  捐赠款的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并及时缴存银行入账,设置捐赠收据使用统计表,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九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本基金会应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公开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公益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分责审批。每笔开支20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每笔超过20000元由主管副理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支出审批时,若收款人为秘书长,则该笔支出应由理事长或主管副理事长进行审批。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现金开支范围与标准
现金开支包括:
一、 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务、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二、 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费借支;
三、 日常办公及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
四、 秘书长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
现金开支标准:
凡本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照本基金会标准执行,本基金会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现金借款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 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由借款人填写并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数额,并附请示报告。
二、 领导审批:借款单经借款人部门主管审批签字后,报秘书长签字批准,对于2000元以上的现金借支,借款单经借款人部门主管审批签字后,由财务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再报秘书长签字批准。
三、 借款人执现金借款审批单办理财务借款手续。
第十六条 现金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 限期报销。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后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并附请示报告(临时出国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 填写凭单。借款人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原始单据由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许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收据和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三、 领导审批。借款人执报销凭单,先经财务人员审核,由部门主管审批,再由秘书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 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并附请示报告。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 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三、 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第十八条 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 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由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管审批,秘书长核准后,填写支票领取单。
二、 财务人员按照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
三、 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十九条 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统一购置和保管捐赠票据,所购票据必须连号登记。票据实行收、发、存管理。捐赠票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领取捐赠票据后必须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捐赠票据丢失,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捐赠票据在收到捐赠现金或者实物时开具,不得转交他人他用。利用捐赠票据弄虚作假,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会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二十六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七章 出纳职责

第三十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三十一条 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三十三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使用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第八章  审  计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本基金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于2015年9月14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生效,于2019年2月24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