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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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本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实施的项目包括资助型项目和直接执行型项目。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年度项目计划,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本会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对项目管理负全责,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和项目财务责任人。
(一)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和申报,组织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报告项目执行结果,对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二)项目财务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积极配合组织项目验收和终结审计工作。
第六条 根据《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章程》的办会宗旨和工作范围,本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社区居民需求;
(三)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立项规定

(一)按捐赠人意愿的项目立项规定

1.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2.捐赠者无明确受赠者的由本会项目管理部向捐赠者提出建议供选择;无捐赠意愿的,捐赠款列入本会基金,作为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经费;

3.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提出项目建议书,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同捐赠方正式签署定向捐款协议书;

4.根据定向捐款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者方或其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5.捐赠者不愿明确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列入本会自主立项项目。

(二)本会自主制定项目立项规定

1.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
2.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经民主集中讨论、认真进行评估,获得一致通过后制作项目书,资金规模较大的项目需有考察报告;
3.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经秘书长审批,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4.资助型项目由本会代表同受资助机构的代表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

第八条 立项程序
(一)根据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立项原则与规定,对于捐赠者指定立项实施的项目,由申请项目实施的捐赠者按善款募集情况,向本会报送项目立项申请书及项目实施方案。
(二)本会秘书处对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书面的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和建议纳入评审项目的名单。
(三)对于本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秘书处负责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列入评审项目的名单。
(四)本会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根据项目评审会结果,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分类立项审批。
(五)按捐赠人意愿申请立项的项目审批,必须由秘书处提出立项建议,报理事长批准,重要项目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立项;属于非定向捐赠,由本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秘书处提出立项建议,报经理事长批准后即可立项。
 第九条 本会施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第十条 由本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付款条件、项目实施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实施合同作为本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具体项目的负责人由本会秘书处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确定。项目负责人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组织项目的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本会秘书处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向本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责任人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有序推进。自觉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本会财务、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实行项目监管人制度,按项目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监管人的主要职责是:随机或定期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思诚朝阳门社区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报本会秘书处和财务部门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批准,2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或主管副理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本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本会提供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切实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资金实行严格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的一个月内对照项目实施合同,按要求完成项目阶段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并上报秘书处,提请本基金会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收到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报告的一个月内,对自查验收报告及验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采用会议评审验收方式或现场验收方式验收。

第二十条 对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管人,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监管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报经秘书长同意,必要时应请示主管理事或副理事长、理事长同意。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完整为本会收集、整理、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视频及文字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利用本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大力宣传本会与执行单位实施项目合作的进展及其成效;大力宣传并树立捐赠方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于2015年9月14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生效,于2019年2月24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修正。